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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秀志律师 杨秀志,男,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本科专业。自二00一年起,在法院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后于二0一0年辞职在江苏法之衡从事律师工作。二0一五年另行发起设立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发起合伙人,并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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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秀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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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08201110815967

执业律所: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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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方式有哪些

一、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下面第三种或者第四种办法处理;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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