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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秀志律师 杨秀志,男,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本科专业。自二00一年起,在法院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后于二0一0年辞职在江苏法之衡从事律师工作。二0一五年另行发起设立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发起合伙人,并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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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秀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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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案例解析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案情】

某大学附近的甲旅社有四间客房需要整修,以迎接2002年3月15日开始的博士生入学考试的住店要求。2002年2月10日,甲旅社与个体装修工乙达成协议,由甲旅社供料,乙负责在2002年2月11日至2002年2月25日期间将房屋内门窗、地板整修合格,包工工酬为2000元。2002年2月25日,甲旅社进行验收时发现门窗、地板严重不合格,无法对外营业:甲旅社末向乙支付其工酬。

为不耽误入学考试的住店要求,甲旅社只好另雇10人于2月25日至3月1日白天、夜晚两班施工,以赶上3月15日开始的住店高峰期:因为原工程质量太差,虽加班加点,最终于3月7日完成。甲支付10人工酬2000元,另支付材料费2000元。3月8日开始对外营业,四间客房立即爆满,此时,房租已从3月5日的每间每天100元攀升至每天150元。现甲旅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

【问题】

乙应如何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旅社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违约后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

赔偿损失是违约方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赔偿损失突出的特点在于补偿性,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其构成要件是:

(1)违约行为。这是赔偿损失的第一构成要件,包括不能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拒绝履行等违约形式。

(2)债权人受有损失。一般认为,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因没有获得而减少。

(3)违约行为与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对于赔偿损失责任的原则是:

(1)完全赔偿原则。指违约方对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

(2)可得利益的赔偿。依《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得利益是指因违约行为的发生而导致的当事人在合同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虽然不是实际财产的损失,但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当事人能够获得该利益。因此,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利益的损失均应赔偿。可得利益具有未来性,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可得利益具有期待性,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获得的利益,因此,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具有现实性,不是想象的,而是客观的,只要合同得到履行,该利益就能够得到实现。

本案中,甲旅社因乙的行为所造成的材料损失,另行雇工的损失属于实际损害,此外,甲旅社的四个房间如果装修合格,从住店高峰期时起即3月5日即能对外营业,因原施工质量不合格,拖至3月7日才对外营业,这两天的营业收入构成可得利益的损失,该所失利益是确定的,因此,乙对该所失利益也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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